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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最近統神翻車的事件,發現有很多人對於這類兒少案件可能有些誤會

LEGAL INSIGHTS

兒少案件常見誤會:17歲自拍私密照傳伴侶是否違法?

針對「未滿18歲」的兒少影像風險,整理常見情境與法條適用重點,協助一般民眾釐清界線與法律責任。

 

情境題:未滿18歲的對象自拍並傳送私密照,收受者是否有犯罪?

兒少案件 性影像 兒少性剝削防制 刑事責任 彰化律師

因為最近統神翻車的事件,發現有很多人對於這類兒少案件可能有些誤會,例如:A交了一個滿17歲但未滿18歲的男(女)朋友,兩人以簡訊聊天,聊天的內容有暗示這個小男(女)友自己拍攝私密照的情形,而這小男(女)友真的主動自拍私密照片並傳給A,這樣的情形A有沒有犯罪?

很多人可能會誤以為這樣的情況沒有違法,因為 #刑法第227條,似乎只要兩情相悅,年滿16歲,都可以性交了,小男(女)友自願且由自己拍張私密照有何不可? 然而實際是這樣的行為是不被容許的,參酌 #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之規定「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,指未滿十八歲之人;所稱兒童,指未滿十二歲之人;所稱少年,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。」,因此17歲是屬於少年, 另外參照 #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6條第1項「拍攝、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、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、語音或其他物品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」, 且法院於上開條文的解釋為

「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所指之「拍攝」、「製造」與第2項、第3項之「被拍攝」、「被製造」,其文義均涵攝被害人自行拍攝、自行製造之行為。其中與「被拍攝」並列之「製造」,亦未限定其方式,自不以他製為必要,更與是否大量製造無關,祇須所製之物,係顯示該未滿18歲之被害人本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、像等內容者,即足當之。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0號刑事判決參照。

因此即便是小男(女)友自己拍攝的,這也是觸犯法律的。

閱讀提醒: 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整理,仍需依個案事實(對話內容、取得方式、持有/轉傳情形、時間軸等)綜合判斷;若已涉案或收到通知,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並妥善保全資料。

若你遇到兒少相關影像或刑事風險疑慮

這類案件牽涉法條與證據細節,越早釐清事實與風險越能降低後續損害。 若你不確定自己是否可能觸法,建議先把狀況說清楚再決定下一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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