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減輕/免除扶養義務:父母未盡撫養,子女一定要扶養嗎?
常見疑問是:父母過去未照顧甚至拋棄子女,子女成年後是否仍必須扶養? 本頁整理民法1118條之1要件,協助理解「減輕」與「免除」的差異與適用方向。
重點整理:什麼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?
常常有人詢問,自己的父(母)過去並沒有好好撫養自己,甚至是拋棄自己,是否有辦法免除自己對於父(母)的扶養義務, 其實民法對於此是有規定,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『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 #減輕其扶養義務:一、對負扶養義務者、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。 二、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。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,且情節重大者,法院得 #免除其扶養義務。 前二項規定,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,不適用之。』, 因此若有對對負扶養義務者、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, 或者是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過去未盡扶養義務,且情節重大者,是有機會免除扶養義務的。
例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93號裁定其中便以
『本件相對人為聲請人等之父親,於聲請人等成年前,依法對聲請人等本負扶養義務,然相對人自聲請人等幼時, 均未曾盡任何扶養聲請人等之義務,均賴聲請人等之母親扶養照顧,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, 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,且情節重大,如強令聲請人等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, 顯失公平。從而,聲請人林碧秀、林榮義分別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,免除其等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, 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』
而准許子女免除對於過去未對自己盡到撫養義務父親的撫養義務,有此問題建議詢問律師。
閱讀提醒: 是否能「減輕」或「免除」,通常需回到個案事實與證據(成長過程、扶養情形、是否有虐待/重大侮辱、是否長期未盡扶養等)綜合判斷; 建議先整理時間軸與可佐證資料,再評估向法院聲請的方向與策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