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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負擔之贈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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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負擔之贈與:贈與人過世後,受益人能撤銷贈與嗎?

不動產贈與常搭配「居住權」等負擔約定。若贈與人過世後受贈人不履行負擔, 受益人是否能主張撤銷?本頁以案例情境整理法院見解與關鍵重點。

 

重點:撤銷「附負擔贈與」的權利,誰才是適格主體?

附負擔贈與 民法412 民法416 不動產贈與 居住約定

A將房子及土地贈與給B,不過要求B在A及A的配偶C在世時,都可以無償居住此房屋及土地, 贈與之房屋及土地移轉後,A及C一直住在系爭房屋中,後A死亡(A未有子女,父母也不在,只剩兄弟姊妹), B要求C搬離此房地,C是否可以主張B未履行贈與之負擔而將贈與撤銷, 換句話說若贈與人已交付贈與物予受贈人,且贈與系附有負擔,且嗣後贈與人已死亡, 如果嗣後受贈人不履行負擔,此一贈與負擔之受益人可否在贈與人死後再依據民法412或416條撤銷贈與, 法院有見解認為「原告並非系爭贈與契約之贈與人,無從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、第41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撤銷贈與」, 白話來說,能依據民法第412條第1項、第41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撤銷贈與的只有贈與人。(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年度重訴字第690號)

實務提醒: 「附負擔贈與」牽涉的往往不只道德與情理,更涉及權利主體與法律構成要件。 若希望保障配偶或家人居住權,通常建議在一開始就把權利設計清楚(例如明確約定、登記安排、或其他可確保履行的方式), 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,出現「想主張卻欠缺適格」的風險。

若你遇到附負擔贈與、居住約定或不動產家族爭議

這類案件常卡在「誰能主張」與「如何設計權利」。 建議先把契約內容、移轉時間點與居住安排說清楚,再評估最合適的處理方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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