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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分享:情侶借款爭執,遭控恐嚇取財不起訴
交往期間的金錢往來與爭執,是否會構成刑事犯罪, 關鍵仍須回到實際言行與證據判斷。
要求返還借款,何時可能被誤指為恐嚇取財?
A男與B女原是男女朋友,兩人日常就是拌嘴吵架,有次因為小小的事情吵到不可開交。 A曾經借錢予B,讓B償還借款,兩人吵架期間A要B返還這筆借款, 若不返還借款,就要讓B的親友都知道B死愛錢。
兩人爭吵許久,B最終還是再向其他朋友借款返還A, 不料B竟然向A提告 #恐嚇取財, 說這是被A脅迫說要公開其私生活照片,因為恐懼才給A這筆錢。
然而A誠然沒有說過這種話,且A更沒有B所說的這些照片。 經過本所 #李偉廷律師 的協助,且兩人間也達成和解, 檢察官也認定這是一般交往間男女的吵架, 並無恐嚇取財的情況,因此給予A不起訴處分。
實務提醒: 金錢往來與感情糾紛交織時,常容易被情緒放大為刑事指控。 是否構成恐嚇取財,仍須檢視是否存在具體脅迫言行、 是否使對方心生畏懼並交付財物,證據內容是關鍵。